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:
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,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.1.2 条的规定;
2 在行道树多、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,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;
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,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.1.3 条的规定。
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.4 节的规定,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/2;
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、不同外形的灯具、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;
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,分别采用单侧布置、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。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,并应限制眩光。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,可在岛上设灯,也可采用高杆照明;
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(图 5.2.2-1);
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、交通岛和路缘石。新疆道路照明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,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(图 5.2.2-2) 。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.4 节的要求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,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,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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